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积极举报环境卫生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如:道路清扫保洁不到位、垃圾收集不及时、卫生死角、水体保洁及公厕管理等),达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和查处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效果,共同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的补充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美丽甘孜 全民行动”全域无垃圾领导小组主管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一)县住建局:统筹受理举报、案件查处。
(二)甘孜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乱倒行为的专业认定。
(三)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行为的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及专业处置指导,定期开展河道巡查,建立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闭环机制,配合执法调查。
(四)县交通局:负责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或未封闭运输泄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开展环保培训,建立违规台账并纳入行业信用管理。
(五)县市场监管局: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将“门前五包”执行情况纳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倾倒垃圾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县经信商务局:指导工业企业规范处置工业废弃物,建立工业垃圾管理台账,对工业企业乱倒垃圾行为开展调查,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协调通信运营商整治县域内通信线路乱拉乱设、违规搭挂问题。
(七)县自然资源局:监管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派人支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规占地倾倒垃圾案件,推动落实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责任。
(八)乡(镇)政府:配合开展现场调查,落实辖区内整改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集贸)市场、停车场、商铺等场所为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主体。需遵守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十条 通过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结合,推动临街单位主动维护环境卫生,落实“门前五包”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公开流程,确保奖惩机制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门前五包要求。包卫生:保持室外门前人行道地砖整洁卫生,凡违反规定污染门前人行道地砖必须立即自行清洗干净。认真执行垃圾袋装化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不把垃圾容器摆放在门外、人行道或绿化带内。不扔垃圾、不倒污水到责任区内。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在本责任区范围内乱丢烟头、纸屑、乱倒垃圾等行为,自设店内废弃物收集设施并保持完好,定期开展灭鼠、灭蚊、灭蝇活动和卫生大扫除。包秩序: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不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不占用盲道,对机动车辆乱放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不占道洗(修)车和堆放货物,不跨门占道经营和乱摆摊点,不占道制作防护栏,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不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示牌和牵绳挂物,对责任区内的流动商贩有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立面整洁,不在窗户玻璃上和橱窗、墙面外乱张贴广告和“牛皮癣”,不乱牵挂标签横幅;门面号、门前商店店招、夜景灯光、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牌招牌文字规范,符合市容市貌,无错、缺字现象。包绿化:不向绿化带内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在树木上牵挂、晾晒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对他人损毁绿化带和树木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举报。包整洁:建筑物外观整洁完好,墙体立面、橱窗、店招、灯箱广告、门柱促销广告等规范要求,不非法设置,无乱贴、乱画、乱写、乱挂等现象。包设施: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管护好责任区内的人行道、路灯、井盖、果皮箱、垃圾箱、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无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现象;不在河中淘洗;无乱挖、乱建、乱搭等现象。
责任人对“门前五包”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情形的,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12345热线反映。
第三章 举报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下列乱倒垃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信息应包括:具体时间、地点;行为主体(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住址、车辆号牌等);垃圾类型、数量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尽可能提供)。
(一)在道路、河道、广场、绿地、景区等公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等;
(二)未按规定将垃圾投放到指定收集点或垃圾桶(箱),擅自堆放、抛撒垃圾;
(三)运输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或未使用封闭运输工具造成泄漏;
(四)其他违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乱倒垃圾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
(一)线上渠道。“甘快传”小程序:通过全州统一平台“甘快传”的“乱倒垃圾举报”模块提交信息,支持图文、视频上传及定位功能。热线电话: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0836-7526100住建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发送举报材料至指定邮箱(515364035@qq.com)。
(二)线下渠道。乡(镇)/社区受理点:全县21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委员会设立举报受理窗口,由网格员或工作人员现场登记。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自愿选择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启动调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向举报人说明理由。涉及重大环境污染(如河道大面积倾倒、工业固废非法处置)的举报,实行“即时受理、优先处置”。
第十六条 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核实情况。
一般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如跨部门协同调查、重大公共利益影响),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再次延长,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个人最高罚款200元,单位最高5万元,并责令限期清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处理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平台留言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需反馈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整改情况。建立“一案一档”制度,记录举报详情、调查过程、处理结果等,定期向社会公示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全县各单位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者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甘孜县“美丽甘孜·全民行动”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附件2的《甘孜县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一览表》中的责任单位列支:
(一)基础奖励: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200元奖励;
(二)重大贡献奖励。举报工业固废非法倾倒、跨区域倾倒等重大案件,避免生态环境重大损失的,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奖励发放。通过“甘快传”平台积分兑换或银行转账发放,举报人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领取。
第十九条 对辖区内沿街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的门前五包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一)门前五包乱象发现一起扣2分。
(二)门前当月一直保持环境卫生干净的加5分,收集垃圾转交给相关处理单位的每次加2分。
(三)门前五包量化考核实施月考核,考核情况细化成分数、量化到路段进行汇总,按成绩排名。
第二十条 “门前五包”责任实行“红黑”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巡查执法、群众举报等情况,每月开展一次评选,对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日常行为进行总体评价,每条街道红、黑榜分别评选2至6户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每月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红榜”;商铺每月得分60以下为“黑榜”,当月评选结果于次月15日前在县融媒体中心进行公布。“门前五包”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移出“黑榜”并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考核以街道为单位按成绩排名。每条街道按月考核,考核综合排名第一的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流动红旗;流动红旗连续三次获得的门店、商铺(户)、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城市管理文明单位”证书并发放“蜀你安逸·乐购甘孜”商贸单位和加油站现金抵用券 200-500 元(奖励资金由“蜀你安逸·乐购甘孜”消费促销活动中列支),同时授予“环境卫生示范商户/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公示宣传,纳入年度文明商户/企业评选优先名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项目申报资格;流动红旗连续三次获得的机关单位可作为目标考核全域无垃圾加分项。
第二十二条 对被列入“黑榜”,且拒不整改的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立案查处。对恶意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重点检查“门前五包”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拍照留存。
对违反“门前五包”的行为,当日内向责任主体送达《整改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明确整改期限(3~7天)及要求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整改期限届满后,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销号,不合格则启动处罚程序。奖惩结果通过社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商户、企业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与举报,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门店、商铺(户)、单位(企业)、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整改。首次违规,口头警告并下达《环境卫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3~7天)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违规,书面警告并公示问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可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作出处罚。
(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三)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2.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3.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4.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七)违反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或者个人有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美丽甘孜 全民行动”全域无垃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