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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7 10:17:33
来源:
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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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甘孜县清河街17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7521983

负责人

泽旺朋措


第一条 根据《甘孜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5号)和《关于<甘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甘孜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甘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甘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孜县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以下分别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县民营经济发展局)。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负责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行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三) 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五)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法规、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专利、商标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县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二十)实施执业药师准入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处罚。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职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1.与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第四条 甘孜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

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提案议案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性调研、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登记注册股(行政审批股)。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

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知识产权管理股。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地方性规划、政策以及专利、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组织调处专利、商标纠纷。依法组织指导专利、商标执法工作。

(五)食品安全协调督查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形势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食品安全监管股。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承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管实施国家关于食盐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指导全县食盐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制贩假食盐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县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相关备案管理工作。

(七)质量监督和标准化计量监督股。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质量工作,拟订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和县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承担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的相关工作,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标准和分类管理,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承担药械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承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承担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管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等工作。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的有关管理规范,监督国家有关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的监测工作,开展分析预测工作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和审查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规范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和市场创建活动;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管,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组织监管流通领域、网络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指导消费者协会和分会的工作。检查指导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荐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登记和广告备案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广告整治,指导导广告业发展,监管拍卖行为。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股。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统计和数据库建立及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年鉴和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二)规划财务股。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双拥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制定和实施系统培训计划和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三)民营经济发展协调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民营经济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负责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县委、县政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考核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指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五条将原来马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查龙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拖坝片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四通达片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更名为来马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四通达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拖坝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查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该所管辖片区市场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