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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3-08-03 15:22:42
来源:
甘孜县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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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投产运营,确保投资发挥效益。根据国家、省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相关规定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孜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甘办发〔2018〕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孜县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县级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督促业主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甘孜县发展和改革是全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科学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财政评审报告、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签证等附件材料;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5.建设、施工、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3.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出评定;

4.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省、州规定的要求;

5.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省、州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7.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项目竣工图、竣工工程结算报告;

2.勘察、设计报告: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行业部门或委托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的验收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由建设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向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发送验收邀请函

2.查看施工现场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3.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现场签字确认,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提交对应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复核通过完成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十 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1.总投资规模在100万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行业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涉及到区、乡、村的,应邀请项目所在区、乡、村参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监管。

2.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400万元(不含)人民币,由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保、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档案、质量监督、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涉及对口援建项目,需援建方代表参加,涉及到区、乡、村的,应邀请项目所在区、乡、村参与。

3.总投资规模在4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保、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统计、档案、质量监督、项目业主及部门纪检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代表以及涉及项目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涉及对口援建项目,需援建方代表参加,涉及到区、乡、村的,应邀请项目所在区、乡、村相关人员参与。

4.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县人大、县政协、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保、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统计、档案、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及部门纪检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代表以及涉及项目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涉及到区、乡、村的,应邀请项目所在区、乡、村相关人员参与。

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若为对口援建项目,则需援建方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 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1.听取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情况

3.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4.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6.确定整改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7.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十六 凡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甘孜县发展和改革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财政评审报告、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现场签证等附件材料;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5.建设、施工、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资料。

6.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项目竣工图、竣工工程结算报告;

7.勘察、设计报告: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8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9.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10.质检报告:行业部门或委托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11.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单项验收报告

12.工程拨款情况及财务支付凭证;

13.工程公开公示情况;

14.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