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三)承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司法联动、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
(四)负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五)依法行使原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依法行使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执法权;依法行使原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依法行使原水利部门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六)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分派、调查与处理工作。
(七)配合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牵头办理普法(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县、依法行政、信访等有关工作。
(十)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