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监管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三)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开展所有项目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及迎检工作。
(四)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开展四川省“美丽河湖”申报工作;
(六)组织实施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污水治理,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牵头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有关工作,牵头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八)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承担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九)组织开展“3·11”生态日、“6・5”世界环境日、“12・4”、森林草原防灭火期间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局机关、局党组和州生态环境局对应科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