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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5-05-23 10:19:29
来源:
县政府办公示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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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甘孜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旨在完善县属国有企业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出资成立和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出资成立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一级企业)以及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主管部门、乡镇等出资成立的其他国有企业。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出资人;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其上一级企业。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监管原则与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职能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重点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政企分开: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使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

(二)规范企业设立、变更与撤销

设立程序:新设国有企业需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明确企业发展定位、经营目标、法人治理结构等核心内容。

变更与撤销: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需按规定程序报批,重要国有独资企业的相关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企业设立董事会(5人以上),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企业经营决策,对出资人负责。

监事会监督:国有独资企业由县审计局实行外派监事会或委派监事制度;监事会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经理层职权: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产权登记与评估:企业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在特定情形下(如合并、改制、资产转让等)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出租与转让:资产出租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国有资产转让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或备案。

清产核资:明确需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如企业解散、资产损失严重等。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请示事项:包括企业章程制定与修改、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处置(5万元及以上)、重要人事任免等,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县政府批准。

备案事项:如重大资产评估、安全生产事故、年度财务报告等,需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预算收入与支出: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费用等。

收益收缴:企业需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强化财务与监督管理

财务制度:企业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内部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部门的监督,实行分岗设权、定期轮岗。

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对重点企业财务状况、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对三重一大决策和廉洁从业情况监督检查。

(八)严格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绩效挂钩:企业管理人员受到组织处理或处分的,按比例扣减绩效年薪;造成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在国有企业任职。

四、实施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构建权责明晰、监管高效、运作规范的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为甘孜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印发的有关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