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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6-07-28 16:32:40
来源:
县烟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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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甘孜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甘孜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依据甘孜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甘孜镇:设定总量为135户。旭日岭社区、新区社区为新城市建设区,旭日岭社区卷烟零售户控制在44户以内,新区社区卷烟零售户控制在16户以内,解放街社区卷烟零售户控制在33户以内,清河街社区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2户以内,斯俄村控制在12户以内,王城卷烟零售户控制在5户以内。结合城市规划,新建设的街道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户。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农网各乡镇:来马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8户以内,查龙二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拖坝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5户以内,洛戈二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竹子美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曲隆村卷烟零售户控制在2户以内,除以上行政村以外,其余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三)在甘孜县甘孜镇内单独设置雪茄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1户。根据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取得的许可证,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如果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划。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雪茄烟零售点与其他卷烟、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主要采取合理容量的方式进行布局,不设置间距限制。

第七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的限制:

(一)在建工程、工区所在项目部,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到500人的,可在工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到1000人的,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施工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与施工期一致;

(二)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县委、县政府统一打造并批文的旅游休息点或旅游环线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六)为配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部署,支持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企业,在招商引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具体办理资格与对象依据县委、县政府正式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招商引资企业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项目经营期;

(七)未设置零售点的寺庙,满足法定申请条件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寺庙经营的店铺,其负责人需随宗教寺庙事务变化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领,不受本文件数量限制。在具体执行时应取得宗教寺庙相关说明支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应对内容进行转化并确认;

(八)部队、监狱等,有通信覆盖的,具备办证条件的,可在驻扎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的限制: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可在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给予一次优待,与参照第六条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经营场所互不为参照物,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予以优待,与参照第六条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经营场所互不为参照物。

(三)持有效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待遇证明的低保户,与参照第六条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经营场所互不为参照物。

优待政策执行要求:申请人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租、转借、挂靠他人经营,优待政策仅在限制数量上予以优待,不得简化法定许可证审批程序。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类禁止性条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20268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甘孜府办函〔202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甘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甘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甘孜县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

 

附件1:甘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pdf

附件2:甘孜县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