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甘孜县人民政府关于甘孜县2023年第11批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3-08-21 11:40:39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数:
175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县人民政府

关于甘孜县2023年第11批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甘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甘孜镇瓦巴村、河坝村。拟征收集体土地1.7955公顷,其中农用地1.2115公顷[其中:耕地0.968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天然牧草地0.0009公顷、其他草地0.1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5公顷],建设用地0.584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甘孜镇瓦巴村、河坝村耕地0.968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天然牧草地0.0009公顷其他草地0.1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5公顷,建设用地0.584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中第五款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办发〔2020〕42号)执行,其中:甘孜镇瓦巴村、河坝村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0800/亩,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农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照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我州的标准(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安置。

六、补偿登记:于2023年99日至2023年922日到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听证。土地征收部门:甘孜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包小峰,联系电话:15281559016,公告时间2023年821日至2023年922日。

 

 

甘孜县人民政府

2023年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