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甘孜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在县域范围内自来水供水服务区域。
(二)对象:城镇居民生活、城镇非居民生活、城区外其他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的农牧民用户、城镇外其他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城区外其他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的农牧民用户的非农牧民用户及低收入群众优惠政策。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元/立方米
注:工业用水和医疗服务用水要先行处理,达到生活用水标准后才予排放。
(三)低收入群众收费优惠政策表
优惠对象 | 用水量 | |||
25吨(含)及以下 | 26吨-48吨(含) | 49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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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或“五保”人员
| 1人 | 4吨免收 | 4吨减半 | 取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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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 7吨免收 | 7吨减半 | 取消优惠 | |
低保户 | 吨免收 | 取消优惠 | 取消优惠 |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我县污水处理费由供排水公司随水费一并征收。
四、征收时间
污水处理费自2023年5月15日开始征收。
五、监督单位
县纪委监委(0836-7523361)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0836-752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