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孜县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根据中、省、州、县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是指经县委政法委审核,以独立身份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纳入甘孜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为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评审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的成员选聘、管理、监督等工作。县委政法委按照“严格准入、分类建库、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来源:在州、县两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中,熟悉维稳、信访、安全、司法工作,熟悉本领域、本行业政策法规及业务工作,熟悉建筑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环保、医疗、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社会治理、舆情处置等政策法规及业务工作的在职人员、业务能手或专家。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三)从事所属领域、行业工作3年(含)以上,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熟悉本领域本行业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趋势及风险特征、风险识别、风险防控,熟悉群众工作,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或长期从事社会稳定工作,具有开展群众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
(四)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规和政策,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五)热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
(六)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专家库人员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党委政法委根据专家库建设需要,发布征集推荐专家库成员通知,并组织实施。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员填写《甘孜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人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相关业绩或专业学术成果等),提交党委政法委。
(三)资格审核。党委政法委负责审核本层级专家库人员入库申请资料,并遴选出拟入库专家人选。
(四)公示。党委政法委将拟入库专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专家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党委政法委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选任。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按授权范围查阅文件资料、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专业询问,获取评估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对所负责的评估事项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
(三)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向党委政法委反映;
(四)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评估意见,并对本人作出的评估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按要求签定保密协议;
(四)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管理,积极参加评审、评估、培训会及有关活动;
(五)主动回避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评估事项;
(六)不得利用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为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主要包括:
(一)对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全面准确查找风险点,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意见建议;
(三)缜密分析研判,合理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提出高、中、低三级风险等级建议;
(四)根据风险等级对评估事项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的决策建议;
(五)对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评估过程中,在制定方案、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分析论证、集体评审、编制报告等环节均可邀请专家参与。其中,专家参与集体评审时,应当在评审会议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名。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是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必备要素。
第十一条 鼓励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党委政法委及第三方机构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专家库选取专家的,可以根据事项内容指定委托,也可以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应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反馈专家工作情况,以此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动报酬或交通、误餐补贴等。
第四章 专家资格终止和解聘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主动请辞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评审任务的;
(四)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政法委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累计3次接受邀请,但未参加评估工作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估结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不准公开的评估事项情况和其他信息的;
(四)利用受聘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被委托方投诉3次及以上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七)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资格终止或解除聘用,由党委政法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被终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被党委政法委解除聘用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孜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